第一条本业主委员会根据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条业主大会印章用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印章用于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并由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后使用。
第三条本业主委员会指定设置印章管理岗位一名,负责保管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和财务印章。
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使用采用登记制,设置登记簿对印章事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簿由印章保管委员负责保管,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人(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
第五条印章保管委员因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须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本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业任期届满的,在一周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
本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条印章发生遗失时,印章保管委员发现后须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立即向全体业主公告,书面报告街道、社区,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并按规定重新刻制印章。
第八条本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每月检查印章的安全和完整、使用登记情况及相关材料,确保印章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