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本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并接受业主大会和社区居委会监督。
第二条本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中,涉及合同洽谈时须有一名主任及一名及以上其他委员参与,经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对外正式签定合同。
第三条经营所得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原则上物业经营性收益的50%以上用于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或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事项。
第四条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不得以其它组织或个人名义开户。
第五条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由出纳在每月10日前将收支情况录入“杭州市物业经营收支信息平台”,由财务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信息录入遵守信息平台管理相关规定,接受业主和街道、社区的查询、监督。
第六条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除在信息平台接受查询、监督外,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公布一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由本业主委员会及时予以答复。业主对答复仍有异议并向属地街道、社区反映的,本业主委员会将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的核查处理。
第八条本业主委员会每年1-2月份根据管理规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上一年经营性收支情况的定期审计、不定期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任审计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等。
相关审计结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