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秉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按照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财务工作的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东裕华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运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执行。”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负责。
第二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业委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合理配置小区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建立健全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业委会财务状况。
(四)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维护业主正当合法权益。
(五)接受业主监督,每年在小区范围内公示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经费的筹集方法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共用设备经营收益(如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的收入;
(二)业主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赠收入;
(三)由每一位业主每年均摊征集;
(四)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业委会经费不足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按照实际的需要,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在小区内公告公开募集。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需使用,严禁铺张浪费。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业委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业委会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和工作经费二大类。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依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七条业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类: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的开支;
(二)办公经费类: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三)会议经费类:主要是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专用开支等。
(四)咨询、接待人员费:包括聘请的专职秘书、法务、会计和中介咨询费;
(五)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工本等费用;
(六)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七)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之外的必要费用);
(八)组织活动类:包括为丰富广大业主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小区内组织的相关文体活动的经费;
(九)有关人员工作津贴及其他合理、合法开支。
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津贴标准需由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业主大会通过前,所有业委会委员不领取津贴,义务为小区服务),业委会筹集的账面资金须保留一定的账面额度留底(如人民币10万元,由业委会决议通过)以备不时之需,当账面资金金额高于留底部分但不足以支付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津贴时,暂停支付工作津贴,待后期资金充足时补发;只有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共用设备经营收益(如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的收入才能用于支付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津贴。
(十)其他类别: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账目和印章管理
第八条业委会财务委员二人(会计、出纳)须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经办人提交申请,财务专员审核,主任/副主任审批,会计登记入账,出纳放款支付)。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业委会财务委员监督物业会计代为保管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的,须经业委会多数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印章(财务专章)的日常管理由财务委员二人负责,印章应置于带有2个锁或密码的保管箱中,二人各执一把不同的钥匙或密码同时开闭锁,业委会副主任委员在场监督并上锁后保管箱由业委会副主任委员保管。
第五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对公账户,由财务委员(出纳)负责银行现金存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除业委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业委会经费实行主任、副主任审批负责制,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主任和副主任二人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公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账户管理:业委会财务人员(会计)一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登记和财务会计报表;业委会财务委员(出纳)一名,负责在业委会指定的银行开设业委会对公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现金管理: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由业委会财务委员(出纳)负责妥善保管,超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建立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截留、私分、公款私存,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所有经费使用凭单收支,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财务会计每季度向业委会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每年向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公示。
第十七条依据小区发展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八条涉及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负责经营的,双方应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分配比例分享经营收入。
第十九条业委会经费审批权限:
(一)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下时,由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审批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支出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二)单项支出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时,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在支出凭证上签名,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支出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一)物业公司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业委会应会同物业公司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确认属于维修资金动用范围的,按照规定格式对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管区域醒目位置及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二)物业公司选择施工单位时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用,业委会应参与全过程监督。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书时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标准编制规范的工程预、结算书。
(三)对维修工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管区域的,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的项目。
(四)维修工程施工结束后,物业公司应会同业委会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等)和业主、业主代表列席验收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未经业委会验收签证的维修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以及业委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业委会应本着量入为出的财务原则,尽量避免发生财务超支现象的发生。如果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委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累积到下一年度;如果当业委会的资金发生不足时,可以使用业委会财务帐上往年节余的资金,但不能透支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上届业委会届满时,业主大会可以表决决定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委会财务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公布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公告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四条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分管的委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委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委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终止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及业主公共财产流失的,由个人完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业委会换届选举时,上届业委会应当将财务帐户、资金、财务专章、财务凭证和其他财物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移交给新当选的业委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小区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XX小区第一届业委会拟定
202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