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委会成员有党员的,需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三人的,依靠社区党支部组建党支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社区党组织备案。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应当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并及时将决定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规划支路;南至:江滨公园;
西至:东经五路;北至:规划支路;
(二)业主大会名称:杭州市XX小区业主大会 。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
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告;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电梯轿厢内公告10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委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60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15天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把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书面投票、电话录音、邮寄等形式进行。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
1、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本幢的人数委托不超过5人数;
2.同一名业主接受非本幢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
3.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存根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电话投票通知)、影像资料(提示照片等)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录音电话)、影像资料投票的)。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含电话通知大会议题的)业主表达同意大多数人意见的表决票、无法取得联系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四)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由9名正式委员和4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中推选产生。根据(杭组[2018]9号)文件《关于以党建引领推进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的工作意见》,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或人员覆盖。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XX小区内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七)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本条第(十一)款包括并不局限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因物业服务企业变动而追缴退还前物业服务企业已收应退等涉及公共经营收入、信息资料档案、及公共能耗等相关费用,依法提起诉讼等事宜。因小区业主违反公共管理规约侵犯小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因相邻关系侵犯小区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方侵犯小区公共利益的情形等提起诉讼的。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的条件外,还需符合: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小区业主;
2.住宅业主承诺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3、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累计满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三)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离退休人员;
(四)从事财务、建筑等相关行业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五)本人及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企业工作的;
(六)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七)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在本小区未住满6个月以上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五)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七)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八)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6个月以上,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九)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十一)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二)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十三)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四)一年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5次以上的或业主代表会议的;
(十五)三年内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十六)因其他原因经街道社区党组织审核不适合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15名(应选13名,差额2名)。候选人采取业主报名和社区推荐二种形式产生。如报名人数经资格审查后超过名额的,则由筹备组成员评审确定最终候选人。如因选举业委会成员未达到本规则确定人数要求的,则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组成正式委员不少于5人且总数为单数的业主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候补委员在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过半数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二十八条设立候补委员
(一)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每月不少于1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内容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联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电梯轿厢内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授权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后续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指导下,成立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六个月内未能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改选办法:
(一)组成换届工作组:成员为:5人,在业主自愿报名参加的基础上,由社区组织业主推荐产生。超出议事规则人数规定时,则社区组织本物业区域里的党员、业主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推选,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选票由高及低确定最终人选。
(二)新一届业委会候选人: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向业主发放候选人推荐表,并经过有关部门联审合格的,成为正式候选人。超出议事规则人数规定时,则社区组织本物业区域里的党员、业主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推选,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选票由高及低确定最终人选。
(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正式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则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电梯轿厢内公告7日,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电梯轿厢内公告7日。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资格审查,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方式如下:
1.采用下列第(1)种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1)公开报名(2)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下列第(2)项:
(1)一家(2)两家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递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电梯轿厢内公告10日,接受业主查询。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需提前10天公示。
一、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下列方式: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选聘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进行,具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业主代表召开会议商议确定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业主大会且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的确认,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所属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而确定。
1、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需先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方可进入选聘程序;
2、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约定,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续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议题由全体业主进行表决;若续聘,则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若选聘,则进入选聘程序;若均未通过,则保持现状,由原物业继续管理1年。
3、业主大会及全体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发起选聘程序。
(二)选聘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采取以下方式
1、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拟定公开招标方案,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15日(包括并不限于公开报名、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招标方案所确定的评标办法或委托第三方招投标机构公开招标办法,产生2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3、本小区在物业管理服务空缺时,委托社区采取应急措施,可临时引进物业公司托管形式管理,期限不超过6个月,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解聘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退出管理办法》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在上任后半年内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的选聘事项。
第六章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2%。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根据物价水平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恰当调整。单项3万(含)之内由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半数委员以上同意才可使用。
(一)运作经费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人员培训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费用(含聘请工作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等),主要为通讯补助费、交通费等;
4.诉讼费用;
5.业主大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费用;
6.其它的合理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电梯轿厢内公告10日,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四)小区公共设备维修费用单项在5万(含)以内的由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决定方可使用,5万以上15万(含)以内须业委会成员和各楼栋业主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使用,超过15万的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使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改造更换项目,涉及到10万以上经费使用的,需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十四条本小区暂不实行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制度。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表决以会议纪要及委员签名的方式存档备查。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业主委员会在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业委会主任辞职等情况,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八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并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经2020年6月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